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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老某、巴某盗窃、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老某(自报),男,1998年****日生,德昂族,文盲,务工,国籍不明,家住缅甸**,现住缅甸**的赌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巴某(自报),男,1988年生,缅族,缅文三挡,务工,系国籍不明人员,家住缅甸**,现住缅甸**赌场旁。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老某涉嫌盗窃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巴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老某和嫌疑人岩某(在逃)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盗窃了被害人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的飞翎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42元。

2、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老某和嫌疑人岩某(在逃)等人在芒市**路**外侧店铺门口,盗窃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3元)。随后,被告人老某和嫌疑人岩某(在逃)等人在**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出租房,盗窃了一辆蓝色的陆豪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云******)和一辆嘉吉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云******),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1021元、13533元。

3、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老某和嫌疑人岩某(在逃)等人在芒市**大街**号**五金机电店铺门口盗窃了二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分别为云******、云******),经鉴定,车牌号为云******价值人民币3000元,车牌号为云******价值人民币5842元。随后,又在芒市芒华加油站附近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3元。

4、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老某和嫌疑人桌某(在逃)在机场大道雪铁龙4S店门口盗窃一辆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7元。此辆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归还给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老某共参与盗窃八辆二轮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42201元。

5、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老某、巴某、桌某(在逃)三人未办理任何入境证件,相互邀约骑摩托车从缅甸棒赛偷渡至瑞丽市畹町镇,到达芒市准备实施盗窃摩托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老某、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老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老某、巴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和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老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老某、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壹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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