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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老某盗窃)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老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8********,拉祜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马镇东乃村民委员会村民一组38号。因犯诈骗罪、盗窃罪,2018年11月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老某于2020年4月8日9时左右从惠阳**镇坐摩的来到惠阳**酒店,随后其步行至**童装店,进店内问被害人黄某某有无房子出租,趁被害人进入店铺房内后店内无其他人,其拿走被害人放在收银台上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停放于店门口的粉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鉴定为1760.7元)盗窃骑走。当日17时30分左右,其驾驶该电动车来到**摩托车电动车维修店,以该车为他本人购买、因找不到工作要卖车换钱花销为由卖车,店主陈某某商议后两人以350元现金交易。

同年4月11日9时,其又来到**服装店,声称要定制黑色工装在**厂上班得以被害人童某某为其量身,其趁被害人进房内泡茶期间拿走被害人放于店内桌上一部金色三星A8手机(经价格鉴定为310元)后随即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老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老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耿忠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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