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翦锦(绰号妞妞,微信昵称:对你的依赖,微信号:******),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6********,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住汉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铭军(绰号刘姐,微信昵称果果,微信号******),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号**组,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树敏(绰号小敏,微信昵称:你猜我猜不猜,微信号:******),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坊组,租住常德市**小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罗树敏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翦锦、刘铭军、罗树敏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同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2日期间,同案人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在常德市武陵区**路**酒店开设客房作为色情场所,招募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翦锦、刘铭军、罗树敏、“丽姐”、“龙云”(均在逃)等人为工作人员。翦锦负责日常管理,安排卖淫女编号、商谈价位,到酒店前台拿房卡、安排卖淫女上下钟等工作;刘铭军负责收取收银,联系两名卖淫女卖淫,联系的卖淫女每卖淫一次提成100元-150元,介绍客人嫖娼;罗树敏负责做“业务”,每介绍一名客人嫖娼从中获取100元到300元的不等的提成。翦锦告诉刘铭军小姐上钟的工号、时间、房间号,由刘铭军负责登记、收取嫖资,当天下班时对账,第二天刘铭军把钱取出来,扣除刘铭军得的每天工资400元后再把钱交给翦锦。由翦锦给小姐、业务、工作人员发提成、工资,剩余的钱交给张某某、吕某某。该团伙根据身材、长相将卖淫女分为1000元(卖淫女提成400元)、1300元(卖淫女提成600元)、1600元(卖淫女提成700元)、2000元(卖淫女提成900元)等不同的价位档次,并分别编有上班工号,服务项目包括洗澡、按摩、胸推、口交、性交等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为90分钟至100分钟。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民警在常德市武陵区**路**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527、327、305、427、501等房间存在登记异常等情况,立即对上述房间进行检查,在527房间查获李某某和查某某、327房间查获潘某某和赵某某、501房间查获夏某某与一嫖客(逃走)等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在该酒店305房间将翦锦、刘铭军、罗树敏等人及另外7名卖淫女抓获,从刘铭军处扣押当日嫖资2600元。2020年2月14日,民警将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查获现场照片;②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等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武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检验报告单、扣押物品清单、**酒店汇总账单、被告人罗树敏原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人像比对说明等书证;③证人燕某某、李某某、查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夏某某、肖某某、谭某某、葛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周某某、傅某某证言;④被告人翦锦、刘铭军、罗树敏及同案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⑤辨认笔录;⑥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翦锦、刘铭军、罗树敏受吕某某、张某某聘请担任领班、管账、接待客人等,协助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招募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翦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铭军、罗树敏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罗树敏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在判决未执行的情况下又犯罪,应数罪并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翦锦、罗树敏现均押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刘铭军(联系电话:1867369****)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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