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842号
被告人翟高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1091975********,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公司保安,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村**号**室,暂住在本市**工业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高某于2018年3月起为境外“百家乐”赌博网站招揽赌客,并向沈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提供赌博账号用于投注参赌。后沈某某、杨某某又于2018年4月27日至案发租借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使用被告人翟高某提供的赌博账号供方某某等赌客(均另行处理)进行投注参赌。期间,被告人翟高某每周与沈某某、杨某某进行赌资结算,并根据有效投注额从赌博网站获取一定比例的“反水”抽头渔利。经查实,自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翟高某所提供的赌博账号中有效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149万余元。
2019年3月24日10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青浦区徐泾镇乐爱路333弄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翟高某。到案后,被告人翟高某供述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翟高某的到案经过。
2.同案犯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翟高某与沈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方某某、耿某某的证言,翟高某的部分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翟高某将网上“百家乐”账号和密码提供给沈某某、杨某某用于赌博及在**路**弄**号**室开设赌场,并定期与网站平台和沈某某、杨某某结算赌场钱款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从涉案电脑内查获的百家乐网站账户截图,证实涉案账户从2018年3月13日-2018年6月12日的有效投注额为人民币1,149万余元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经沈某某、杨某某签字确认的账簿、案发现场照片等,证实公安人员从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内搜查并扣押得涉案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账簿一叠、手机二部等物。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翟高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高某供述不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高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情况,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翟高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份。
3、《案犯身份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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