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翟飞宇,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8241978********,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小学文化程度,系司机。2009年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经达拉特旗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飞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6日17时20分许,翟飞宇驾驶蒙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L**挂号易昌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S316线(达拉特旗段)由东向西行驶至52公里加580米处时驶入逆向,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蒙L**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时,与对向行驶至此处的高某某驾驶的蒙L**号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及王某某驾驶的蒙L**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相撞,王某某所驾车侧翻于路外。事故致高某某所驾车乘车人杜某某、贾某某当场死亡,高某某、王某某及王某某所驾机动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后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6日死亡。翟飞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王某某及其他被害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飞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飞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三人死亡,翟飞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婷
检察员:乔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翟飞宇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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