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翟某,男,回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8********,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胡同**栋**单元**号。2007年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9年6月4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治安拘留十日;2013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于2013年4月17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2010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0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翟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翟某在大武口区某香家具店内盗窃一部蓝色荣耀V9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33元。
2、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翟某在大武口区永康南路****手工甜品店内盗窃一部黑色VIVOX23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617元。
3、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翟某在大武口区解放东街****养生会所内盗窃一部蓝色OPPOFindX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半半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0962****);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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