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翟某某,绰号“光榔头”,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路。2005年12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二日;2007年11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7月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6月3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6年12月8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1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海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住湖州市南浔区**镇****庄。2007年1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1月27日因盗窃、殴打他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10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4月2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4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14日因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6年12月6日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祎晨,曾用名陈鑫星,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弄*号***室,住湖州市吴兴区****小区**幢***室。2004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9日因提供毒品、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八日;2017年6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2017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建栋,绰号“大傻”,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街道**村****号。2008年11月19日因赌博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8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5月9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3年1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7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虞闵,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小区**幢***室。2008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09年1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3月15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3月2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未执行);2017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海龙、陈祎晨、刘建栋、虞闵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复勘了案发现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晚,被告人翟某某、吴海龙、陈祎晨、刘建栋、虞闵等人在本市南浔区菱湖镇下昂村聚餐后到吴兴区南街513号丽花皇宫KTV802包厢唱歌。22时许,被告人吴海龙在丽花皇宫内部楼梯上,以寻乐为由,拍了郑某某臀部后返回包厢。郑某某后将此事告诉被害人张某甲,张某甲遂带着郑某某至802包厢讨要说法,随即与刘建栋等人发生扭打。吴海龙、陈祎晨、虞闵见状采用拳打脚踢、拉扯头发、扔垃圾桶、花盆打砸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期间翟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折叠刀捅刺被害人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海龙、陈祎晨、刘建栋、虞闵随后从KTV四楼消防通道逃离现场,陈祎晨在消防通道二楼拐角处被KTV保安当场抓获。逃离现场后,翟某某、吴海龙、刘建栋、虞闵将作案刀具丢弃在本市吴兴区爱山街道劳动路58号农业银行旁边的围墙内,打车返回菱湖。
2019年7月25日1时50分许,被告人翟某某至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菱湖派出所投案。同日3时10分许,被告人刘建栋、虞闵在菱湖镇下昂街入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3时20分许,在被告人刘建栋带领下,被告人吴海龙在南浔区**镇**街***饲料店旁的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26日,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10000元,并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吴海龙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20000元,并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陈祎晨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0000元,并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刘建栋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0000元,并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虞闵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000元。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被锐器刺伤腹部致腹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警单、到案经过、急救病例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姚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DNA鉴定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手机电子勘查记录、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龙、陈祎晨、刘建栋、虞闵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龙、陈祎晨、刘建栋、虞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栋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科可
检察官助理:董斐斐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吴海龙、陈祎晨、刘建栋、虞闵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4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涉案匕首一把现存放在湖州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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