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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甲重婚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巷**号**栋**单元**层**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月6日,被告人翟某甲同谢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2月2日,翟某甲用“翟某乙”的身份同郭某某登记结婚,同年6月29日,翟某甲同郭某某登记离婚。2018年7月9日,翟某甲用“翟某乙”的身份同方某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28日,翟某甲与方某某离婚。2019年1月8日,翟某甲用“翟某乙”的身份同郭某某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结婚、离婚登记档案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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