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6********,汉族,专科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某某**路**号,租住山东省嘉某某**市场**楼上,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谎称其有能力低价购买涉案车辆、帮助他人调动工作、当兵入伍、考上教师编制以及从轻处理刑事犯罪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作案十四起,诈骗钱款共计174.13万元(币种下同)。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份起,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翟某乙调动工作,并以此为由骗取翟某乙钱款共计52.6万元。
2.2018年10月20左右,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涉案车辆,邀请被害人石某某合伙倒卖,并以出资购买、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石某某钱款共计6万元。
3.2018年12月29日左右,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涉案车辆,邀请被害人段某某合伙倒卖,并以出资购买为由,骗取段某某钱款共计6万元。
4.2019年3月4日起,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涉案车辆,邀请被害人杨某某合伙倒卖,并以出资购买、交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杨某某钱款共计17.8万元。
5.2019年4月26日起,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涉案车辆,邀请被害人袁某某合伙倒卖,并以出资购买、疏通关系等为由,骗取袁某某钱款共计9.63万元。
6.2019年6月份,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当兵入伍,以找关系、进入好兵种等为由,骗取李某某钱款共计16万元。
7.2019年夏天,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考上教师编制,并以找关系为由骗取赵某某钱款共计17万元。
8.2019年9月10日起,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涉案车辆,邀请被害人渐某某合伙倒卖,并以出资购买、交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渐某某钱款共计5.2万元。
9.2019年9月25日起,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涉案车辆,邀请被害人陆某某合伙倒卖,并以出资购买、交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陆某某钱款共计8万元。
10.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通过找关系从轻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黄某某,并以送礼、交保证金等为由骗取黄某某的姐夫孔某某钱款共计13.9万元。
11.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涉案车辆,邀请被害人韩某某合伙倒卖,并以出资购买等为由,骗取韩某某钱款共计6万元。
12.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涉案车辆,邀请被害人王某某合伙倒卖,并以出资购买、交保证金等为由,骗取王某某钱款共计3万元。
1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涉案车辆,邀请被害人彭某某合伙倒卖,并以出资购买等为由,骗取彭某某钱款共计5万元。
14.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翟某甲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涉案车辆,邀请被害人尹某某合伙倒卖,并以出资购买、交保证金等为由,骗取尹某某钱款共计8万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翟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以及相关电子信息;3.证人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翟某乙、石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翟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甲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振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金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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