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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楼**单元**号。1976年12月20日因流氓打架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劳动教养三年。1981年2月3日因盗窃、强行索要财物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2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4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于2005年 1月29日释放。2009年7月7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十日,罚款200元。2019年10月11日因强奸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8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13日,被告人翟某甲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苏宁易购苹果园店(天大国际家居)VIVO专柜,盗窃VIVO牌X30Pr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0元。被告人翟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苏宁易购苹果园店出具的发货单、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订单记录、聊天记录截屏、手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员工晏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乔某某、杨某某、翟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对翟某甲在京现住地的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8.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郑某某、乔某某笔录;9.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洁松

检察官助理 李菲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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