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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甲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翟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时40分许,被告人翟某甲酒后驾驶苏C9****号小型轿车在邳州市民主路尼克斯酒吧门前段左转弯时与进入民主路杨某某驾驶的鲁D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及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路南侧护栏损坏。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翟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3.4 mg/100 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德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2月31日

                                      

件:

1.被告人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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