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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0年5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28日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翟某甲饮酒后驾驶津Q****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翟某乙、梁海强,自河北省三河市辛集镇龙湾村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超限检查站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前部撞到检查站水马、隔离墩及防撞护栏,造成车辆、水马、隔离墩及防撞护栏损坏,翟某甲、翟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翟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翟某甲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毫克,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赔偿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超限检查站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翟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伟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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