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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甲、翟某乙涉嫌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翟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乡**庄**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体温异常,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坊镇**村**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体温异常,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上午,丰南区一村民在一寺庙旧址处自发举办庙会,聚集了大批群众及售卖香火用品人员。当日9时许,丰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在现场采取防控措施时,该村村民张某甲不听劝阻欲进入该寺庙旧址院内烧香,民警郭某、张某丙、曾某某、董某某等人对张某甲予以阻拦时,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上前殴打上述人员,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曾某某左臂受伤、董某某右臂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的人员信息、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丰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文书;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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