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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非法经营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6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同年7月2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翟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购进药品,通过物流等方式销售到各地。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翟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抓获,并现场扣押**医药出库单、物流单据以及药品、办公电脑主机、**公司印章等。

经河南捷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翟某某非法经营药品累计10,173,446.13元,其中银行卡10,057,942.13元,微信115,504.00元。

2020年6月21 日21时,被告人翟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物流公司物流明细、快递单;

(4)被告人翟某某使用的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

(5)产品目录、出库单;

(6)河南省**药业有限公司证明;

(7)微信名片、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转账记录、手机通讯录截图等;

(8)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回复函、南通华山药业有限公司协查报告、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注册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检验报告单;

(9)退赃申请书、悔过书;

(10)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1)户籍证明。

2.证人刘某某、孟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孔某某、卢某某、孔某泉、李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翟某某证言;

3.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供述;

4.被告人翟某某供述;

5.辩认笔录及照片;

6.河南捷创会计师事务司法会计鉴定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买卖,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永记

校元元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9册(含司法鉴定意见书2册)1018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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