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2********,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住曹某**街道**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翟某某在曹某**街道**村其院内菜园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30日上午,曹某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翟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并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共计706株。
被告人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翟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翟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某农业农村局鉴定书;5.曹某公安局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七百零六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书霞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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