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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58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家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农民。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在未取得相关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擅自占用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张旺渠村一组的集体土地,进行毁田挖沙。后经沣东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确认:翟某某毁田挖沙的土地性质为耕地,面积23.07亩。并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占土地挖沙毁田,破坏了土体结构、地形地貌以及水文条件,已回填部分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风险,使土地整理与复垦工程量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沣渭新区分局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材料: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沣渭新区分局证明材料:4.违法用地平面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5.张旺渠村一组村民发放挖沙款花名册;6、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被占沙坑范围勘测定界技术报告;9.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被占土地的鉴定意见;10、人口信息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改变被占用土地基本用途,造成严重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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