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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5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阴市**苑**幢**室。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某某于2020年6月至9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江阴市南闸街道工农路菱塘桥东南面100米处的鱼塘内简易房,组织赌客金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牛牛”赌博90余场,抽取庄风款人民币10 万余元。

被告人翟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南闸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刘某某、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营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钥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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