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1982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1988年因盗窃被沈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2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9月19日因吸食冰毒被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12月1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西侧,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将约0.7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照片;2.书证:被告人翟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都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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