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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1********,汉族,工作单位:**培训机构,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翟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吴某甲的女儿吴某乙办理转学的名义,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眼科附近骗取吴某甲人民币22000.00元。

被告人翟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作案一起,侵犯财产价值22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翟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 李佳慧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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