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翟某某骑自行车到饶某某大官厅村,潜入许某某家盗窃人民币4000元;2016年夏天,被告人翟某某骑自行车到饶某某东刘庄村,潜入庄某某家盗窃人民币2500元;2018年夏天,被告人翟某某骑自行车到饶某某东歧河村,潜入韩某某家盗窃人民币5000元;2018年夏天,被告人翟某某骑自行车到饶某某段庄村,潜入段某某家盗窃人民币2500元;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翟某某骑自行车到饶某某西张岗村,潜入李某某家盗窃人民币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灰色自行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满奖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饶某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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