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在章某区宁家埠街道办事处大集上,趁赶集买菜的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从张某某上衣口袋里扒窃现金60元。翟某某已退赃。
被告人翟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静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76417****)。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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