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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镇**村**组。因盗窃分别于2017年9月19日、2019年4月11日两次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7日因本案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9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日、6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路过东安县**镇**市场**号**栋店铺,趁店里无人,从收银台下面盗走一个女式包,包内装有黄金戒指一个,银行卡若干。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18元。

被告人翟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提取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订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东价认定(2019)1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比例图、现场照片及监控截图等;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卫红

检察官助理:张贞操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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