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组**号,暂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苑**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在本市上城区惠民路与定安路交叉口的全家便利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五次实施盗窃行为,窃得物品经估价价值共计人民币546.9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8月5日13时许, 被告人翟某某在店内货架上窃得一瓶味全乳酸菌、一瓶能是冰糖炖梨,后离开现场。
2. 2019年8月13日12时许, 被告人翟某某在店内货架上窃得一盒全家自有品牌瑞士卷、一盒合味道五香牛肉面、一只双汇玉米肠、一只金翼大个卤蛋,后离开现场。
3. 2019年8月17日6时许, 被告人翟某某在店内货架上窃得一盒味全黄桃果粒优酪、一瓶味全每日C橙汁、一盒汤达人方便面、一瓶真心黄桃罐头、一瓶果秀黄桃果杯,后离开现场。
4. 2019年8月18日23时许, 被告人翟某某在店内货架上窃得二只易美鲜水果玉米、一盒格力高百醇柠檬注心饼干、一盒格力高百醇玫瑰树莓饼干、一袋全家女士即弃内裤(5件装)、一袋纯棉缎档毛巾、一把狮王超细牙刷,后离开现场。
5. 2019年8月20日23时许, 被告人翟某某在店内货架上窃得一瓶十里桂花古龙香水、一只DHC橄榄护唇膏、一盒云南白药晕车快贴(6只装)、二盒奥利奥臻选草莓饼干、一袋久久丫甜鸭翅,后离开现场。
2019年8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在全家便利店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已全部退赔赃款。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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