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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8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翟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逃)和“*现”(在逃),由“*现”驾驶一辆灰色本田雅阁轿车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大道**工地外,三人翻墙进入工地综合楼内,分三次盗窃得建筑铁制扣件970个。之后三人将这些扣件卖到在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杨某某经营的“**经营部”,获得赃款人民币3000多元。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扣件价值人民币叁仟肆佰陆拾捌元整(¥34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⒈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⒊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⒋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⒌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⒍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田东右矿医院第二病区;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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