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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乡**村**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8时许,在晋中市太谷区**街路旁,被告人翟某某用装有鹅卵石的挎包将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K****2白色本田轿车副驾驶玻璃破坏,盗走一个女士包,包内装有现金4000余元,口红等化妆品,经鉴定,被盗的“Christian Louboutin”牌口红价值880元,被砸的思域牌汽车损失价值360元。

2.2020年9月1日15时许,在晋中市太谷区**小区**号商铺门前,被告人翟某某用装有鹅卵石的挎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商铺门口的晋K****6的酒红色广汽传祺汽车驾驶位玻璃破坏,盗走一个女式包,包内装有现金4000元,千足金男戒指一枚,手机、银行卡、驾驶证、身份证、公户U盾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千足金男戒指价值18939元,被砸的“传祺”牌轿车损失价值237元。

3.2020年9月12日8时许,在太原市卧龙山**时光城对面,被告人翟某某用铁片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A****9白色奥迪轿车副驾驶位玻璃破坏,盗走一个女式包,包内装有现金300元、身份证、银行卡、工作证、训练合格证、手表、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祖马龙女士香水价值291元,飞利浦电动牙刷价值1519元,受损的奥迪牌轿车损失价值27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2992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太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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