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于2016年4月26日被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翟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南昌市红谷滩区***岸***期**栋**单元**室,窃取被害人曹某某金戒指三枚、黄金挂坠三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饰一对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格为人民币9123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翟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南昌市红谷滩区***府**园**栋**单元**室,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2410元,一块黄金纪念金条(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665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栋**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183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峰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0区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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