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村****-*号。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翟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李某、朱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到寿县孔家山桃园用铁锹等工具盗掘古墓,从该墓中盗出一枚玉印章,后该玉印章被柏某某以48000元价格收购。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墓葬位于战国至汉代时期的古墓葬群,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
被告人翟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1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于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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