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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盗掘古墓葬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人民

起      

谢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翟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李某、朱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到寿县孔家山桃园用铁锹等工具盗掘古墓,从该墓中盗出一枚玉印章,后该玉印章被柏某某以48000元价格收购。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墓葬位于战国至汉代时期的古墓葬群,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

被告人翟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1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于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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