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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5〕56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生于1965年****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组.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翟某某在洋县洋州镇**街**号租住房内经营“**经营部”。期间,该店内销售有“阴茎增大丸”、“德国黑金刚”等产品。2014年8月5日,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告知,并同翟某某签订了《规范经营行为告知书》。2014年9月19日,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洋县公安局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仍存在违规经营,店内销售的部分产品有假药嫌疑,依法予以扣押。

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依法扣押的“阴茎增大丸”、“德国黑金刚”等15种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5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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