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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林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电站宿舍,居住地东安县****家园**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东安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东安县横塘镇戴家村三组的“厂门口”等山林的主要树种为国外松,被告人翟某某等人于2013年10月21日租赁经营。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翟某某在没有依法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厂门口”山场的国外松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翟某某采伐面积0.96公顷(合14.4亩),采伐蓄积94.8m³,出材量56.7m³。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告书、山林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江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翟某甲、肖某某、翟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东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武斌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20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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