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翟佐山在其位于丰南区的自家平房东屋炕上与其母亲聊天时,因聊天过程中认为母亲被邪气附体,先掐其母亲脖子,后用拳头打母亲面部两拳,见其母亲躺在炕上仍然在动,遂取来菜刀朝其母亲李某某颈部猛砍数刀,致李某某头颅离断、中枢神经功能障碍伴大量失血死亡。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翟佐山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近亲属均表示由于被告人翟佐山与被害人李某某为母子关系,希望司法机关对翟佐山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
2唐山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李某甲电话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翟佐山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丰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丰南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被告人翟佐山户籍证明信、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佐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佐山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文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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