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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翟佐山,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号,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佐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我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翟佐山在其位于丰南区的自家平房东屋炕上与其母亲聊天时,因聊天过程中认为母亲被邪气附体,先掐其母亲脖子,后用拳头打母亲面部两拳,见其母亲躺在炕上仍然在动,遂取来菜刀朝其母亲李某某颈部猛砍数刀,致李某某头颅离断、中枢神经功能障碍伴大量失血死亡。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翟佐山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近亲属均表示由于被告人翟佐山与被害人李某某为母子关系,希望司法机关对翟佐山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

2唐山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李某甲电话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翟佐山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丰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丰南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被告人翟佐山户籍证明信、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佐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佐山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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