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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翟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案件报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某某因家庭矛盾,对被害人虢某某(翟某某前妻李某某的母亲)怨恨至极,认为虢某某一直干预其与李某某的婚姻问题,导致其与李某某离婚。2020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前往武某镇寻找其前妻李某某,欲与之商谈复婚及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但未找到李某某,翟某某便先后拨打了杨某某(李某某继父)和虢某某的电话,与二人在电话里发生口角,翟某某气愤之极决定杀死虢某某。之后翟某某在武某镇街道购买斧头一把,并将其摩托车后备箱里放的匕首别在腰上,在武某镇内寻找虢某某。当天下午16时许,翟某某在武某镇红绿灯十字南约500米西农科技饲料厂门口找到虢某某和杨某某,翟某某手持斧头在虢某某头部、胸部各砍一刀,将虢某某砍倒在地。后经抢救,被害人虢某某脱离生命危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因家庭矛盾持斧头砍杀被害人虢某某,致被害人头部、胸部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和证据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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