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莱芜区**镇**村村,现住**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济南市公莱芜安局雪野旅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雪野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莱芜区雪野镇大厂村村民王某某在本村盖房子时,以每平方225元的价格购买了面包砖(空心砖)进行装修,并在所建房屋跟前搭建帐篷看家。2020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翟某某开车经过时发现了王某某购买的面包砖,遂产生窃取面包砖回家建房用的想法。当晚23时许,翟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的面包车到王某某建房处窃取面包砖30块。次日凌晨3时许,翟某某将窃取的30块面包砖运回家后又返回王某某建房处继续窃取面包砖,正在装车(已装车面包砖42块)时,被王某某发现。王某某立即上前制止并抓住翟某某驾驶的面包车雨刮器,翟某某见罪行暴露迅速上车打火逃跑。因王某某抓着面包车的雨刷器,翟某某驾车顶着该王向前拖行数米。在拖行中,王某某紧紧抓住翟某某所驾驶面包车的雨刮器并大喊“救命”,翟某某遂停车到车前将王某某的手掰开,并用一只手捂住王某某的嘴,另一只手朝王某某的头部打击数下。后翟某某提出给王某某钱,王某某不同意。翟某某又威胁王某某:“要是因为这点事把我弄进去了,我从监狱出来,你试着点”。随后翟某某强行将王某某架到路边,开车逃跑,在其逃跑过程中,王某某将其所驾驶面包车的前车牌拽了下来。
翟某某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致王某某的手、脚、膝盖等部位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受伤致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专德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1526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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