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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楼**室,2016年7月19日因赌博被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6月,被告人翟某某在泗县**楼**室其住所内,设置扑克、麻将和牌九等赌具,开设赌场,诱使曹某某、苗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人到其住所内聚众赌博,被告人翟某某从中抽头盈利,每场赌博抽头三百至五百余元不等,每天参赌人员不固定,最高达到30余人聚众赌博,赌博时间持续三至四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曹某某、苗某某、吴某某、张某某14人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家中设置赌场,诱使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在家候审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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