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街**号**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系平定县**社(原平定县**局)退休职工,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单元**号楼**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翟某某酒后到平定县**驾校四层平定县**社催要退休工资时,辱骂工作人员,并掐住马某某(系平定县**社办公室主任)的脖子将其按在墙上。随后,被告人翟某某以自己被打为由向110报警。16时左右,平定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该所副所长王某甲即带领民警王某乙、协勤民警王某丙、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丁到达现场,在平定县东方驾校一层门房找到被告人翟某某询问情况时,被告人翟某某辱骂民警。王某甲等民警见被告人翟某某处于醉酒状态,遂将其带离现场并带至派出所值班室。期间,被告人翟某某采取杵打王某甲、王某丙的头部等处、抠挖王某乙的脸部和耳部、推打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丁的胳膊等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平定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甲头部、右颈后、右前臂外伤,右膝下皮肤擦伤;王某乙左面部外伤、左耳皮肤抓伤;王某丙头面部外伤、右眼外伤;李某某左前臂外伤;王某丁面部外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人民警察协勤证复印件、证明、阳泉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视频截图、照片、诊断证明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王某丁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金

检察官助理:郝雯蕊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