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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翟某某,人称“妈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62********,壮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广西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翟某某擅自到那坡县坡荷乡***村山界***坡烧杂草,不慎引起***坡山林火灾。2020年3月20日,经百色市健森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 ***坡山过火面积共8.29公顷,其中,烧毁有林面积3.93公顷(58.95亩),无林林地面积3.09公顷,非林地即耕地1.27公顷,被烧毁的林木树种为杉木、天然杂木林、灌木林地和其他无立木林地。案发后未赔偿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野外用火不慎,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29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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