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8〕502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实业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翟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十堰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十堰**有限公司签订液压油缸供货合同,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翟某某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先后分三次共支付25万元货款骗取十堰**有限公司的信任,并分五次将价值143.1万元的油缸运走,低价卖给河南省郑州市**区**汽配城**液压密封油品经销处黄某某,得货款60余万元,除少部分支付给十堰**有限公司外,其余货款全部挥霍。后翟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的118.1万元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邵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8.1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俊华
2018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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