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64********,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村,住衡水市冀州区**小区,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某某和栾某某是朋友关系,栾某某在一次借翟某某大众越野汽车时将自己的驾驶证遗忘在车上,翟某某发现车上的驾驶证后,因为自己没有驾驶证,为了以后开车遇到交警盘查时蒙混过关,在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栾某某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成了自己的照片。2019年3月5日翟某某驾驶冀A牌照沃尔沃轿车行驶至冀州区迎宾大街与长安路交叉口时,遇到正在执勤的交警盘查,盘查时翟某某出示了变造的驾驶证被交警当场识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词:栾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昂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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