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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助力车行驶至冷水滩区万利市场路段时,与人发生口角,夜巡的菱角山派出所处警民警发现其有醉驾嫌疑,遂将其移交凤凰园交警大队处置。经对其抽血送检鉴定,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22mg/100ml;经对其驾驶的无牌两轮助力车鉴定,该助力车系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查获现场及抽血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伍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7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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