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S8****黑色吉普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串窑街路口时,因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查扣并带回队调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翟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1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等书证
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亮
检察官助理:白 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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