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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22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8********,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业大道百西梁家市场对开路段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翟某某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茹刚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果乐乡**村**屯**号,联系方式1916584****。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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