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出生日期: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15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0时40分,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蒙BZ****号小型轿车沿土默特右旗萨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兴地村处驶入道路左侧,遇王某某驾驶蒙A2****号低速货车沿上述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被告人翟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左侧与王某某的所驾车辆前部左侧发生碰撞,致翟某某受伤,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翟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44.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病情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柏林

检察官助理:张鑫鑫

2020年1013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