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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信阳市浉河区****号**公司**号楼西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豫SQ****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北侧时,撞上田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豫QU****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翟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出警民警现场对翟某某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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