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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103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现住苏堡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0时,被告人翟**醉酒后驾驶晋LP****号哈弗轿车载着尚**、郭**从冯张口口口香饭店行驶至涧桥商品街消防队路口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某某中医院抽血送检,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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