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河南省伊川县人,住伊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劲力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处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乐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书凯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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