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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音乐餐吧”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翟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芳

王晓丽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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