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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成武县**街道**楼**村**号,现住成武县**理发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成武县伯乐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成武县**处时,被成武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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