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3时43分许,被告人翟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寿光市**路由北向南行至**路与**路路口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承霞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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