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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7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园**号楼**单元**室。 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翟某甲购买工具伪造驾驶证一本,变造驾驶证一本,伪造工商营业执照四本,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两本,伪造山西省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一枚,伪造太原市房产交易中心产权登记专用章一枚,伪造山西长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一枚。2020年4月18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民警对被告人翟某甲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村***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翟某甲涉嫌伪造的印章、证件及伪造印章、证件使用的压章机、打印机等,随即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的回函、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翟某甲犯有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民

检察官助理:康娜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翟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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