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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山东省**县**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成武县大明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处,与被害人邵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翟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同车乘坐人其妻子吴某某在事故现场顶替其为鲁******号小型汽车驾驶人,翟某某随救护车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对伤者邵某某进行救治,并缴纳了住院费。被害人邵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9年10月25日,吴某某到成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说明实际驾驶人为翟某某,被告人翟某某亦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此事故驾驶人为被告人翟某某。2019年11月21日,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邵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现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成公(刑)鉴(法病)字[2019]0122号鉴定书、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让他人顶替,应认定为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翟某某肇事后让人顶替但自己没有逃离现场,并随同对被害人进行了救治,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系初犯、偶犯,自动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聚义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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