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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7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翟某某酒后驾驶辽B*****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号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道路**处时,撞着道路北侧的花坛后,车辆失控撞着道路北侧刘某甲、陈某某二人的房屋,造成房屋内的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当场死亡,并造成车辆乘坐人魏某某、刘某丙二人受伤及辽B*****小型普通客车、刘某甲的房屋及屋内物品、陈某某的房屋、上蔡县**镇**村委负责维护的花坛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翟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55mg/100ml,死者刘某乙、刘某甲头、胸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脏器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经鉴定,伤者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丁、姚某某、刘某丙、赵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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